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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作者:金太军
出处:fun88网
时间:2004-04-29
【内容提要】民主和责任,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也是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取向。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内部间的关系等两个层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的内涵和意蕴,对中西方公共行政实践中若干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公共行政/民主/责任/价值取向





政府作为“一以公民的自愿联合或本质上的强制性为基础的组织”(注:参见斯蒂格利茨等《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其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其功能在于运用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公共权威,承担起无可替代的社会责任,这内在地决定了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必然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以及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准则。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为止的各种类型国家中,拥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无疑都是政府,但对现代民主制国家而言,政府的这种行政主体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会、公民或立法机关,由此决定了现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说明。


  (一)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政原则。虽然人民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在政府体制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和公共行政运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现代民主的一种典型形式。这就从根本和实质上决定了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和体现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有悖于此的政府必然丧失其存在的基本依据。


若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同意(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后者满意的服务。显然,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数量、效率和有效性存在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这里,显然不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和内在的权力膨胀和扩展欲望;而作为授权者一方的民众,却大都处于独立无援的分散状态,他们在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这就使得政府极易违背其初衷,偏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要知道,政府并不是“天使”的化身,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其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寻租”现象,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注: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IV页。)从而成为导致政府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


为了避免和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加剧,世界各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上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当以下述几方面最为有效,也最能体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


其一,建立和健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机制。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一套复杂的机制,既能防止政府的权力膨胀到难以控制而有害公民和社会的地步,又能避免损害政府的权威而以牺牲公共行政效率为代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分权制衡构架以及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各具特色。前者的特点在于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职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这意味着每一个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尽管如此,西方国家仍普遍出现了以行政权力膨胀为主要特征的所谓“行政专横”现象。


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至少从形式上看,不同于西方国家循环型的分权制衡机制,因为最高国家权力可以追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它则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但中国的全国人大其最高国家权力地位是仅就国家机构系统内部而言的,它表现的是宪政结构;若着眼于实际的政治过程,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作为惟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它表现的是党政结构。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相结合,并以党政结构为核心,构成了中国政治系统的主体部分,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宪政结构还是党政结构又都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上取得了根本的一致,从而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人民性质。这是中国民主集中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体制之所在。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中国的直线型权力结构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权和制约,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还普遍存在,人大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降低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水准。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大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确保人大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由它产生的政府的监督权。(注:参见张惠敏等《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其二,实现行政权力同经济权力的二元化分离,政府权力背离民主取向的经济基础本质在于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融合。要保证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核心要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使经济组织摆脱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行政权力不再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权力,使企业在市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对中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的确立,中央将大部分部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目的是减少行政干预,增强企业活力,但在政企不分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这实际上只是将企业从中央的附属物变成了地方的附属物,造成了政企关系的地方化,使本来应该直接下放给企业的权力滞留在地方政府手中,企业仍未能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另一方面,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发育不全,企业在资金筹措、物资配置、能源供给等关键环节均遇到困难,又不得不求助于政府给予照顾或解决。针对上述状况,当前最紧迫的工作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各级政府经济职能,切实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力切实还原给企业,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同时,实现政府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并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运营机制。


2.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计划体制下政府部门主管经济主体的职能趋于萎缩,但并未完全消失,而且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历史上形成的利益连带关系也仍然存在,因此应在撤并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加快变政府机关直接管理所属经济主体为行业管理的步伐,从而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从体制上消除政府职能错位的根源。


其三,健全公民对政府的民主监督机制,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民主监督的关键是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即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对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包括公开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民就缺乏必要的相关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民和社会就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中国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实施“公示制”,即政府行政机关通过向社会公开明示自己的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违示惩戒办法的方式,增强政府公共行政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主要是指公民不通过代议机关,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公民对公共行政的直接参与既是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的突出表现,也是其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于以普遍性和后及性为特点的公共决策来说,没有公民的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往往缺乏对公民需求的了解以及对公民利益的整合,难以达成与广大公民的事前共识,在实施中必将遇到种种阻力。这样一方面有可能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低的后果,即使该项行为本身正确,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当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并且不仅在实体法上而且也在程序法上保证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权利,使公民在政府制定和实施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近些年来,国际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倡扬公民参与的“社区主义”潮流:不少国家对政府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难以解决的无数繁难公共问题,“社区”在这方面却具有独到的优势。例如,传统处理公共政策议题的层级常常是在中央或省级政府,社区主义治理的模式则强调自下而上地参与,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能符合民众最直接的需求。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成为拓展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李光耀致力于建立“新加坡人的社区主义”,(注:汪明生等:《海峡两岸公共行政与跨世纪发展研讨会fun88集》,1999年,第145、161页。),以使社区所有成员包括政府、民意代表、市民等,在公共论坛中都能理性地表达己方的意见,耐心地倾听他方的意见,并在社会系统中彼此增加充分的理解。这既有利于重建政府与民间的信任关系,又有利于整合国家与社会的总体资源以创造“双赢”的局面。


  (二)政府的内部关系


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不仅体现在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中,而且也体现在政府内部。后者恰恰为传统的公共行政所忽视,在以首长负责制为内在体制、以金字塔结构为外在形态的行政科层体系中,权力自上而下呈单向辐射状,组织结构趋于呆板、僵硬。这一状况与当代灵活快捷的信息社会以及不断变化的公民需求形成巨大反差,使行政组织无法对社会和公民需求的变化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回应。最近20年来,公共行政改革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其中至少有两项内容以政府内部关系的民主化为主要取向。


一是权力下放。即将原来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基层的行政组织单位。这些权力包括提供各种服务的行动方案、行动程序以及相配套的人事、预算管理。权力下放使得公共行政能够面对公民需求,迅速调整行动方案,实现既定目标,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并在与公众的互动过程中,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社会关系。此外,由于地方和基层行政组织一般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它们与其选民有更直接、更公开的接触和联系。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就会使选民感到他们所选举的政府是真正代表了他们的利益,其公共行政活动也就带有更鲜明的民主色彩。正因为有上述优越性,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一个共同内容就是权力下放。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开放其一条主线就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1978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重大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旨在尽可能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一“互动”原则的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原有体制下中央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以及地方政府权力与责任长期相背离的不合理运行状态已有较大改观,大大激发和增强了地方经济活力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分担了中央政府的调控压力和增加了宏观协调的深度与广度,促进了中央关于地方发展目标和总体协调目标的实现。


二是赋予低层员工以更大的决策参与权。即全体行政人员包括低层人员都有对行政组织和个人目标的确立,对行政工作计划和程序的设计,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价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施途径主要有:①团体决策。即行政方针的决定,重要问题的解决,都由组织成员本着民主参与的原则,以团体决策的途径来制定或者抉择。这样可以博采众长,以保证决策方向的正确性。②咨询制度。即行政领导在对一项政策或事务作出决定之前,主动征询下属或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从而使各项工作更加完善。③建议制度。即行政领导允许并鼓励工作人员对行政事务,自由提供意见,以便作决定时参考。通过建议制度可以广开言路,以不断改进各方面的工作。


  二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府在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政府的民主取向一样,政府的责任取向也是政府的内在价值标准。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公民)的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的责任等两个层面。


  (一)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或代议机构负责,从根本上说,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公仆的责任”。它并非是空洞的政治口号,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它应具有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经合组织最新出版物《负责任的政府》(1996)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作了具体的质量规定:①让公民或企业参与决定政府应该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或者征求他们对这方面的意见;②告诉公民或企业,政府将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③公民或企业能够合理地期待得到这种水准的服务;④如果不想提供适当水准的服务,公民或企业就有权利申诉并要求赔偿;⑤提供服务的办事机构应该建立服务质量目标体系,并且对照目标向公众汇报服务结果。


当然,政府在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主动、自觉纳税,服从法律,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这实际上体现了政府与公民的双向责任关系。


  (二)政府内部的责任


现代国家行政组织规模庞大、部门横生、人员众多、分工细致、职能复杂,由此产生了行政组织体系内部中央与地方、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政人员之间的、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的行政职责分解问题,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以保证公共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效率,使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有效实现公共行政的既定职能。


首先,从宏观上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分,构成了政府内部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纵向权责关系。能否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在整体上履行其应尽的职能和责任。就现阶段的我国而言,虽然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责关系已趋于合理,而且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这种关系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比较笼统、宽泛,不易操作,使得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它的调整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的行为,造成中央与地方互相掣肘、互相侵权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且缺乏规范性,由此产生的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克服这一状况,就需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为此,有人提出首先应区分中央政府专有权力、地方政府专有权力以及中央与地方共有的权力三大类(注:参见谢庆奎等《中国政府体制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也有人强调要从人事权、财权、产权、立法权、经济调控权等方面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注:参见施九青等《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页。);还有人认为,凡没有划给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原则上应归地方所有(注:参见张文寿《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与思考》,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页。),等等。我们认为,最根本的举措应是按照全面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做到两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具体地说,凡属全国性的事务,即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由中央政府决定;凡属地方事务,即涉及行政区域利益的事务由地方政府决定。同时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各自的核心领域,进而配备相应的职权。在配备职权时应遵循事务同类和职责权相称原则,尽可能将职权作整体划分,使它们各自有专门的管辖领域,并在各自的管辖领域内拥有较为完整的权力(注:参见潘小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基础上,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责任关系规范化、法制化,也就是说,中央与地方应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权力责任关系。为此,我国应以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以法律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划分原则、各自的职权范围、职权划分的手段、中央对地方监督的程序、方式和手段等等,以保持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的相应稳定性,提高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调整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其次,从微观上看,在政府组织内部,权力一般是自上而下层层授予的,相应地责任则是自下而上层层负责。从实际情况看,行政首长责任制是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当代世界各国政府80%以上实行首长责任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最终对行政首长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责任;另一方面,一切行政行为不管是否行政首长所为,行政首长都有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关系是为了强化行政首长的授权责任和管理压力,使行政首长不仅严于律己,正确授权,而且也要严于律他,善于监督。可见,在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和行政下级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双向责任关系。它要求经法定程序进入行政体系中的公职人员,一经确立行政职务关系,必须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遵循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滥用职权;必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它赋予公职人员与所处职位和职务相符合的职权和责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保证了政府整体的权威性和公共行政的高效率。相反,如果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这种明确、细致、稳定、长期的工作责任制度,权大责小造成胆大妄为、专横跋扈,权小责大则造成谨小慎微、缩手缩脚,以致于具体的行政责任常常模糊不清,使某些因侵权、失职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问题因责任主体不清而无法追究,不仅伤害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妨碍行政纪律的执行以及行政效率的提高,而且也会影响政府履行对公民及其代表机关的责任。


除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外,行政组织内部针对某项任务,上下级之间进行授权分工,经常用“责任书”的形式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这种“责任书”一般用于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委托与被委托人之间。它是一种典型的责任制,起着行政权力的再调整、行政责任的落实和行政后果的明确等作用。主要的类型有:行政授权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责任合同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行政责任制有利于克服人浮于事、推诿塞责等官僚主义现象,有利于解决“有权不管事,干事却无权”等问题,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和管理,有利于理顺行政内部关系,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它们一般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具体化和变通方式,包括权力、责任、利益及奖惩等调控机制,是行政上级进行动员和控制以保证行政实施效果的有效方法。


  三


由上述可见,公共行政的责任与民主取向,固然有侧重点的不同,但两者的相关性是非常密切的。


1.公共行政的责任取向是民主取向的必然要求。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来自人民主权的让渡,公共行政向人民负责是这一主权原则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而只有将政府对人民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各职位之间的严格、明确、具体的责任关系落实到位,人民主权原则才能从理想变为现实,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也才能真正确立。


2.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是责任取向的内在推动力量。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意味着政府必须以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为合法性依据,意味着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公民的利益和意愿,意味着公共行政过程的公开化以便接受公民的监督,意味着公民不断扩展着的对公共行政的参与,还意味着公共行政不仅要充分地反映和实现各阶层公民的利益要求,也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广大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构成了强化政府责任的强大的动力和压力,迫使政府强化为公民负责的“责任心”,并通过严密高效的内部权力—责任体系来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3.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借助于法律、法规而得以统一。“民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根本宪政原则,然后再由各种程序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细化。就政府而言,宪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不仅涉及到公共行政基本价值准则——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而且还涉及到公共行政运作方式和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它对外把公共行政对社会对公民的责任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对内则规定政府内部每个机构、部门和职位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就公民而言,它规定了公民实现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因此,它在确定政府与公民的“公仆—主人”或“委托—承诺”关系的同时,也确定了政府与公民的“命令—服从”关系,它规定政府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公民的需求,来换取公民的服从,来确立政府的权威。


4.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是协调发展的。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在处理政府与公民以及政府内部间的关系时,只有把民主和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实现政府的应有职能。单纯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只会造成政府整体功能的受损。就处理政府内部间的关系而言,因忽视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的协调而造成的政府失误屡见不鲜。例如,在民主取向的权力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或基层单位或行政下级在获得更多权力的同时,若没有承担相应的更多的职责,中央政府或下级放松了对其的监控,结果很可能造成行政效率的下降、腐败的丛生,最终制约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发展。再如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行,偏重责任的明确和令行禁止,而忽视对下级的民主;就政府与公民关系而言,如何把民主和责任结合起来,或许更为困难和复杂。西方国家往往过分强调了政府机构对公众所负的责任,在政府机构不平等地对待各社会群体和阶级方面,却忽视了“公众”本身的构成。正如沃勒斯坦所指出的,在美国的情况是,“政府官僚机构都是负责任的,如果说这种负责任不是针对民主理论中所指的公民,那就是指对资本主义实践中的公司利益负责……美国国家体制的实质问题不是不负责任的官僚机构,而是这些官僚机构通常对哪个阶级服务或负责任。”(注:M.沙姆斯·哈克:《市场倾向的发展中国的官僚责任制悖论》,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1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责任制内涵着的民主精神也正在以市场为意识形态的情形下被逐渐边缘化。这对正处于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无疑具有预警和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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