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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出处:fun88网
时间:2018-08-04

  前言:

  新颁布的公司法新增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提升,体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比如新《公司法》的第41条,新增了中小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第102条降低了股东自发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使原来由大股东对股东大会进行绝对控制的局面得到改善。在原来的公司法和股东权益管理办法下,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少,许多合法权益都被大股东所剥夺,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激发股东投资热情。

  一、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基础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取消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本质问题,使中小股东能够介入公司股东决策过程。以往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平衡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实际上将持股一直上升为公司的决策意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股东投资热情,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但是其本质是维护大股东权益,容易使部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剥夺。而且这一原则的实施使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容易引发中小股东的不满和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2)将形式上的股权平等原则实质化,虽然以往的公司法和股东管理制度也遵守股权平等原则,但并未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针对于这种情况,新公司法提出一股一权的方法,使股权平等原则能够真正得以实施。虽然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较高,但不能剥夺中小股东的应用权利[1]。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缺陷

  (一)知情权保护的操作局限性

  虽然新公司法中通过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使其可操作性较低。股东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了解掌握方面,扩大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是明确了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实行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明确界定,比如中小股东可以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理由提出行使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因此,在实践层面争议较大,容易出现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碍中小股东行使查账权的情况。

  (二)表决权回避制度的狭隘性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显著作用。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泛化实施,在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情况下,表决权回避制度可以使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影响降至最低。但是由于该制度目前只规定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的回避约束事项,对未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我国国情来看,未上市公司仍然占据多数,因此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狭隘性,不能对多数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三)累积投票制度的缺陷问题

  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累积投票制度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一定作用,但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不够明显,有时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导致大股东投票集中,使中小股东的影响力更小。而且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也会增加投票的操作难度,容易导致投票决策过程出现问题。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c其作用机理相悖。而且第34条规定还具有例外条例,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累积投票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无法得到有效实施[2]。

  三、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实施路径

  (一)完善知情权保护办法

  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加以完善:(1)增加中小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在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作为检查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调查;(2)明确规定中小股东行使公司账目查阅权利的主体资格边界,对其查阅目的、查阅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当符合规定时,大股东不能以其他理由阻拦中小股东账目查阅权利的形式。比如在中小股东掌握一定证据,怀疑公司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等情况。同时,将会计凭证查阅列入账目查阅范围;(3)加强中小股东的质询权,中小股东应具备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质询权,应在相关条款中,对其行驶该项权利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二)扩大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针对于现有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局限性,应从4方面着手,对其进行完善:(1)提高该项制度的适用性,细化该相制度的具体涵盖事项,包括接受劳务、代理和租赁等相关交易事宜,扩大该制度的影响力;(2)打破目前该制度的适用界线,将未上市股份有效公司和有效责任公司也纳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当中,扩大其使用对象,真正发挥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3)针对于公司股份有第三方代理形式表决权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避免大股东利用这一途径架空该项制度;(4)完善中小股东的申诉制度,当大股东以各种利用规避该项制度行使使,中小股东可以申请法律保护。

  (三)解决累积投票制度的缺陷问题

  从累积投票制度的本质来看,是一项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制度,在国外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国内行使的局限性,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效果。针对于这种情况,应在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强制性规定,避免大股东对此项制度的实施进行干预。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公司法加强了对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减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冲突,提升中小股东投资热情,同时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有利于提升企业发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本文主要探讨了新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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